李先生在30年前存入银行1万元后遗忘了这笔存款。然而,今年他意外找到了存单,于是决定将银行告上法庭,要求返还本金,并根据存单上的利率支付相应的利息。近日,红星新闻获悉,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在8月底作出一审判决,判决银行返还李先生1万元本金,并支付利息,利息计算为分段方式。
李先生在起诉中提到,由于工作繁忙,他在存款后未能记起这一笔钱。直到今年2月,他因身体不适遂去医院就诊,在整理物品时偶然找到了存单。随后,他于3月去银行取款时被告知存款时间过长,需要查找档案。经过几个月的等待,银行工作人员在5月告知他已找到存单存根,确认该笔存款没有被挂失或取走,但由于时间久远,利息无法计算,建议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。
银行对此案的辩护认为,存款时间已经超过30年,李先生未能及时主张权利,导致已超过时效。如果法院承认该存单的有效性,只能按照1996年12月9日后的活期利率计算利息,李先生所要求的定期存款利率并没有法律依据。此外,银行在多次改制过程中仍在查找相关档案,若发现款项已被取走,银行也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。
法院认定,李先生于1995年12月9日在原某信用社存入1万元,并获得定期存款单,明确载明存款到期日为1996年12月9日,规定月利率为9.15‰。法院认为双发的储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,银行有责任兑付本金和相应利息。
案件的主要争议在于存款到期后的逾期利息应如何计算。由于存款日期是在《储蓄管理条例》实施后,法院适用该条例及相关计息规则。对于定期存款到期支取的情况,存期内应按存单利率计算,而逾期取款则按活期利率计算。最终,法院决定将利息分为两个阶段计算:第一阶段为1995年12月9日至1996年12月9日的利息,第二阶段为1996年12月10日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。
法院还指出,作为继承原信用社权利义务的银行,未及时兑付存款和利息构成违约,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银行以存款时间过长和未及时主张为由拒绝兑付的理由不成立,也未被法院认可。最终,法院于8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,要求银行返还李先生本金1万元及其利息;对于李先生的其他诉求则未予支持。